首页 > 快讯 > 正文

新中港: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

2023-03-13 19:42:06 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
【资料图】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平安证券”或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浙

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中港”或“公司”)首次公开发行

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,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上海证券

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

文件的要求,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,对新中港进行了2022年度现场检

查,报告如下:

     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
  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9日、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

荐代表人刘劲。

  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:公司治理、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;

公司信息披露情况;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

往来情况;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;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

资情况,公司经营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宜。

     二、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

  (一)公司治理、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

  经查阅公司章程和其他法人治理制度;查阅三会会议通知、签到表、表决

票、决议等三会资料文件及公告文件;查阅独立董事履职资料;查阅公司内控

制度、大额合同及大额资金支付凭证等,保荐机构认为:新中港公司章程以及

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,会议的召集、召开及表

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;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

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:公司内控环境良好,风险控制有

效。

  (二)信息披露情况

  经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指定披露渠道的相关信息、查询董监高持股变动情

况等,保荐机构认为:新中港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,依法

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,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、准确、真实、完整,不

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  (三)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

  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

况,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、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公告文件等,保荐机构认为:

新中港资产完整,人员、机构、业务、财务保持独立,不存在控股股东、实际

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。

  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
  经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、募集资金使用台账、了解募投项目进展

情况等,保荐机构认为:新中港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,

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。新中港对募集资金的管理、使用履行了必要

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,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

第2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等相关规定。

  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
  经查阅公司相关法人治理制度、会议决议、独立董事意见、关联交易协议

及信息披露文件等,保荐机构认为:新中港已对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对外投

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,并能有效执行;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

易、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形。

  (六)经营情况

  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,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

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,保荐机构认为:新中港经营模式、经营环境未发生

重大变化,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。

  (七)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

  无。

  三、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

  无。

  四、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
  经本次现场检查,新中港不存在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
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相关规定应当

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
  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
  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,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

配合,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。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

行,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。

  六、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

  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,保荐机构认为:2022年度,新中港在公司治理、

内控制度、三会运作、信息披露、独立性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募集资金使

用、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符合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22年1月

修订)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——持续督导》等

相关要求。2022年度,公司经营模式、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,整体经营状

况稳定;不存在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

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
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平安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

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》之签章页)

  保荐代表人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韩   鹏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刘   劲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年   月   日

查看原文公告

关键词:

本文来源: 证券之星


上一篇:
下一篇:

为您推荐
推荐阅读

资讯

行业

服务

人才